教育部發布*新"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增加新條款
這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是昨天正式簽發的,發布以後已經開始施行。
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負責人介紹,新的《處理辦法》相對於以前主要有五個新變化:
一、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將高考、**高考、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在國內範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工作統籌考慮,並入同一處理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以往違規處理不一致的問題。同時明確規定“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國家教育考試的具體實施”,“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內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二、增加了一些形勢所需的違規處理條款。如,對考試中考生攜帶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使用通訊、電子設備傳遞試題答案或信息等行為都做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針對考試誠信問題,處理辦法規定教育考試機構要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考生信息,接受社會查詢並向招生單位提供。
三、提高了有關違規處理條款的可操作性。處理辦法將違規行為分為“違紀”和“**”兩類。對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14種;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10種;對考試機構和考點因管理不善所產生問題的處理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加大了違規的處理力度。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考試工作人員違規將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考試機構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取消當年和下一年在當地承辦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資格。
五、規範違規處理程序,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處理辦法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對考試機構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辯和要求行政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考試機構處理錯誤給考生造成損失,應予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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