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mkdir(): No space left on device in /www/wwwroot/173.82.90.42/func.php on line 127

Warning: file_put_contents(./cachefile_yuan/wenxinxueba.com/cache/c9/390d7/7e690.html): failed to open stream: No such file or directory in /www/wwwroot/173.82.90.42/func.php on line 115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方舟子狀告《探索與爭鳴》的判決|產品資訊|上海91麻豆福利视频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聞詳情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方舟子狀告《探索與爭鳴》的判決

日期:2025-05-08 19:19
瀏覽次數:581
摘要: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3) 西民初字第6631號 原告方是民(筆名方舟子),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紅民,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 被告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號乙。 法定代表人王邦佐,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富敏榮,上海市新文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屠銘,上海市新文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是民與被告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3) 西民初字第6631

原告方是民(筆名方舟子),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紅民,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 被告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227號乙。 法定代表人王邦佐,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富敏榮,上海市新文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屠銘,上海市新文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是民與被告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方是民及其訴訟代理人王京武、馬紅民,被告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訴訟代理人富敏榮、屠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是民訴稱,被告主辦的《探索與爭鳴》雜誌在2003年第35期連續刊登署名野鶴的文章:《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二)——洋奴氣十足的**真理觀》、《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三)——為辯而辯的偏執狂》。文章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言辭點名指責、謾罵原告。如將原告稱為假洋鬼子學術警察江湖騙子等。文章還捏造事實,惡意誹謗原告為了政治目的或為了獲得政治權勢而從事學術打假活動。文章斷章取義,無中生有,對原告進行惡意誣蔑和誹謗。如“……(原告)也唱起了反愛國主義高調真正是個洋奴氣十足的、打著科學旗號反科學的江湖騙子等等。由於被告未履行對其主辦雜誌的監督、審核職責,致使該雜誌連續三期發表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斷章取義的文章,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謾罵、誣蔑,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對原告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並給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在《探索與爭鳴》雜誌顯著位置連續刊登三期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041.2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辯稱,被告下屬《探索與爭鳴》雜誌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與爭鳴》雜誌上刊登的《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一組文章係由作者投稿而來,具有合法來源,文章內容並未超越學術爭鳴的範疇。本案爭議文章經過雜誌社審核予以刊登,已盡到出版單位審慎的義務。文章所批評的問題是真實的,引文也有合法的出處,並且模仿了方舟子等慣用的筆法和文風。本案爭議文章始終圍繞對方舟子有關言論的學術批評,文章批評的是方舟子現象,而非原告個人,不存在惡意中傷、攻擊原告人格的文字。其中一些尖銳的字眼也源自於原告批評他人的文章,或出自其他作者批評原告的文章。這種文字表現方式是文人慣用筆法。本案爭議文章沒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內容,原告並沒有因為被告刊登的文章而名譽受損,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下屬《探索與爭鳴》雜誌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與爭鳴》雜誌學術爭鳴欄目分別刊登署名野鶴《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二)——洋奴氣十足的**真理觀》、《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三)——為辯而辯的偏執狂》的文章。上述文章以學術打假的實質、反腐與國情、不計目的的辯論狂、運用自如的詭辯術等為題對方舟子的一些觀點及方舟子現象進行批評。該組文章中多處引用原告及他人的文章、觀點,其中有少部分內容涉及對方舟子為人的評價。《探索與爭鳴》雜誌社經過三審後在上述刊物分期編發該組文章。庭審中,原告提出調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7041.23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稿件審理單、2003年第345期《探索與爭鳴》雜誌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爭議的文章刊登在《探索與爭鳴》雜誌學術爭鳴欄目,該文主要涉及對原告一些文章觀點的反駁與批評,也涉及對方舟子現象的批評,屬於爭鳴性質。因文引到人,雖個別文字對原告有過激評價,但該文文風是開展批評,屬於學術爭鳴的範疇,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原告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方是民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用八十元,由原告方是民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曹寧審判員:劉紅代理審判員:王建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XYS20040525)

  • 眾說風雲 (已有0條評論)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