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狀告《探索與爭鳴》一案律師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受本案原告方是民的委托和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指派,91麻豆福利视频网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接受委托後,91麻豆福利视频网查閱了有關資料,參加了法庭調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和大量的證據材料,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供合議庭參考:
一、被告主辦的雜誌《探索與爭鳴》在2003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連續刊載了三篇署名“野鶴”的係列文章《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以下簡稱《斷想》)。這三篇文章中出現了大量侮辱、誹謗原告名譽和人格的內容,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一)文章運用了大量的、**侮辱性的言辭點名指責、漫罵原告。
例如:
“假洋鬼子”(《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3期第15頁); “趁火打劫、火中取栗的造反派英雄”(《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3期第15頁); “掛羊頭賣狗肉式地趁火打劫”(《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3期第16頁); “造反派陰魂不散、權勢情結沉渣泛起”(《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3期第16頁); “洋奴氣十足”(《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第18頁等5處); “學術警察”(《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第20頁); “江湖騙子”(《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第21頁); “喪失理性、為辯而辯的偏執狂”(《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1頁); “如喪考妣”(《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2頁); “賣弄”(《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2頁); “喪失理性,逮誰咬誰”(《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2頁); “胡攪蠻纏”(《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3頁3處); “喪失理智”(《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3頁); “死不認賬,恐嚇漫罵”(《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3頁); “死不認賬”(《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3頁); “鼓吹”(《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3頁); “簡直到了無恥的地步”(《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4頁); “糾纏扭曲的無賴相”(《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4頁)。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洋鬼子”:舊時稱侵略我國的西洋人;“趁火打劫”:趁人家失火的時候去搶人家的東西,比喻趁緊張危急的時候侵犯別人的權益;“掛羊頭賣狗肉”:比喻用好的名義做幌子,實際上做壞事;“沉渣”:沉下去的渣滓,比喻殘存下來的腐朽、無用的事物;“洋奴”:指崇洋媚外、甘心供外國人驅使的人;常人所理解的“偏執狂”就是指精神病的一種;“如喪考妣”:象家裏死了父母一樣的傷心和著急;胡攪蠻纏:不講道理,胡亂糾纏;“無賴”意指遊手好閑、品行不端的人;至於“逮誰咬誰”的含義,稍具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瘋狗的狀態。
閱讀了這三篇文章後,相信具有一定漢語知識的人都能夠看出,文章中侮辱誹謗性詞語之多,可謂比比皆是,應接不暇,這裏僅列舉了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有的誨辱性詞語,在文章中反複出現。例如“洋奴”這個詞,在《斷想》(二)一文中就出現了五次,“胡攪蠻纏”在《斷想》(三)中至少出現了三次。所以,91麻豆福利视频网認為被告編輯出版的文章,對原告的侮辱、誹謗已達到了惡毒和無以複加的程度。
判斷言辭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的意思,除了言辭本身所具有的含義外,還應結合文章的內容。除了上述所列的侮辱性詞語之外,還有些詞語,如“有持無恐”、“托庇”、“鼓噪”(《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3期第14頁),“訓誡”、“蔑視、”(《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第18頁),“幌子”、“捕風捉影”(《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第19頁),“蔑視、挖苦、封殺” (《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第20頁),“黨同伐異”、“武斷霸道”(《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2頁),“矯情”(《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第23頁)等等。這些貶義詞雖不屬於侮辱性詞語,但結合文章內容和語境,很明顯可以看出,它們加重了對原告的侵害程度。
(二)《探索與爭鳴》雜誌社發表的文章還斷章取義、捏造事實、無中生有,惡意誣蔑、誹謗原告。
1、文章捏造事實,侮蔑原告為了獲得政治權勢而從事學術打假活動。
在《斷想》(一)一文中,文章作者把學術界體製歪曲為政治體製,把原告說的“現在的學術界體製不健全”歪曲為“其矛頭之所向,*終還是的政治體製”,把原告對當前社會道德敗壞現象的批評比做當年文革造反派“宣布的黨政機構統統爛透了”,而且,文章作者還無中生有地把原告反對學術腐敗的行為說成是有政治野心。該作者說:
“不僅如此,他還倡議建一個民間的‘科學道德國內委員會’,來取代或監督腐敗的官場。甚至還‘在國內與幾位院士商量了一下’。不難想象:這個‘國內委員會’一旦成立,就必定是或不可能不是一個政治組織,其鬥爭範圍或打擊麵也絕不可能限於學術範疇。而且,按照方舟子的狂妄性格與鬥爭資曆,即使不出任主席,至少也鐵定是主席團成員。這顯然超出了學術或俠客的範疇,其‘武林霸主’政治抱負與權力欲也就躍然紙上。可見,他的所謂學術打假活動的實質,歸根結底也就是權勢二字。”(《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3期14-15頁)
那麽實際情況是怎麽樣呢?在原告所有的文章中,隻有一處提到成立一個民間的機構,原文如下:
“我覺得可以考慮建一個民間的機構,比如從各個大學、研究所抽一兩名德高望重的教授、研究員組成一個科學道德國內委員會,接受舉報,做出結論,向有關部門建議處罰方式。我在國內與幾位院士商量了一下,都覺得難辦。”(方舟子《以“科學”和“愛國”的名義——學術腐敗在》)
原告的文章中說得明明白白,這個“科學道德國內委員會”隻是私下的一個考慮,由於院士們覺得難辦,也就沒有正式提出來,從來沒有倡議過。而且,這個假想中的委員會的成員是要由各個大學、研究所抽一兩名德高望重的教授、研究員組成的,原告既非大學教授,也非研究所研究員,當然更非德高望重,根本就沒有參與的資格。原告在文中也說得明明白白,由於原告個人不再想從事學術打假了,才想把打假工作交給一個正規的機構,從此罷手不幹,能“有更多的時間寫書,寫科普文章、文學作品”。文章作者明明看過原告這段話,卻侮蔑原告“即使不出任主席,至少也鐵定是主席團成員”,把它作為原告有政治野心的證據,這不是造謠、誹謗是什麽?
2、文章還歪曲事實,漫罵原告是洋奴氣十足、打著科學旗號反科學的江湖騙子。
在《斷想》(二)一文中,文章作者捏造了許多事實,侮蔑原告“宣揚洋奴氣十足的**真理觀”、“將一些所謂的國際學術界共識的理論或觀點,當成不可動搖或不容懷疑的**真理”。
例如:
(1)“而方舟子卻將它視為‘國際學術界早已解決的問題’和不可逾越的**真理,並用以蔑視的古人類學和古生物學界,充分暴露了他和他的追隨者們洋奴氣十足的**真理觀。”(《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18頁)
從文章作者的引文《人類的遠祖起源於嗎?》可知,原告所說的爭“麵子”、過“嘴癮”指的是個別玩弄文字遊戲的記者,而根本不是古人類學家——在原告的這篇文章中,連“古人類學家”、“的學者”、“的古人類學界”、“的古生物界”這些字眼都沒有出現過,何來對他們進行揶揄、訓誡、侮蔑與否定?
(2)文章作者造謠和漫罵說:“任何科學學說或理論都不過是一種假說,將所謂的‘國際學術界的共識’視為不可逾越的**真理,顯然是違背科學發展規律的一種反科學思潮。看來,動輒判別人以‘反科學’罪名的方舟子輩,恐怕才真正是洋奴氣十足、打著科學旗號反科學的江湖騙子。”(《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21頁)
原告在多篇文章中反複強調科學理論是可以推翻的,並沒有把國際學術界的共識視為不可逾越的**真理。退一萬步說,就算原告有那樣的看法,那也隻是對科學的看法與文章作者不同,又怎麽成了“洋奴”?又怎麽成了“江湖騙子”?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作者說,原告將所有試圖質疑和挑戰國際學術界理論或觀點的人統統斥之為“反科學”、“反人類”。迄今為止原告隻說過一個人既“反科學”又“反人類”,那就是***的教主李**。文章作者難道認為原告對李**的這個評價錯了嗎?
在這篇文章中,文章作者還含蓄地為李**散布的“植物有感情”的偽科學謬論做了辯護,他質問原告說:“……又根據什麽武斷地說:‘並沒有植物學家在從事這方麵的研究’呢?”(《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4期21頁),其用意何在,是很值得深思的。
3、文章作者誣蔑原告是一位喪失理性、為辯而辯的偏執狂。
在《斷想》(三)一文中,文章作者斷定原告是“一位喪失理性、為辯而辯的偏執狂”。眾所周知,偏執狂是一種嚴重的精神分裂症,說一個人是喪失理性的偏執狂,相當於在說那個人是個精神病患者。如果僅僅是隨口罵一句“偏執狂”、“精神病”,還可說是一時的衝動,這在日常生活中並不罕見,並沒有人會當真。然而,文章作者絕不是這種隨口怒罵,而是以七千多字的篇幅列舉種種“證據”證明原告就是一位喪失理性的偏執狂。請問文章作者有什麽資格下這樣的結論?
此外,文章作者還繼續無中生有、斷章取義地捏造、歪曲原告的觀點。
例如,文章作者認定原告從“愛國主義”變成“反愛國主義”,**的依據就是原告在911恐怖事件後撰文批評那些為恐怖主義行為叫好、幸災樂禍的人,莫非在文章作者看來,盲目反美就是愛國?又如,原告指出在專製製度下對正當社團的壓製並沒有導致黑社會的猖獗,這隻是指出了一個曆史事實,對專製製度並沒有任何評價,更不認為為了防止黑社會的猖獗,除了實行專製製度就沒有其他的辦法,而文章作者竟然因此侮蔑原告是在頌揚專製:
“他居然說什麽:‘五、六十年代,或者蘇聯的大部分時期,對“正教”的打擊並沒有導致邪教的泛濫,對正當社團的壓製也沒有導致黑社會的猖獗,反倒是在政府放鬆了對宗教、社團的控製之後 ,邪教、黑社會才隨之猖獗。’(方舟子:《對人文精神的背叛》,【***電子文庫】00.12.23)瞧,為了打遍天下,他甚至不惜放棄民主自由的立場,對他所痛恨的‘專製體製’唱起讚歌來了!簡直矯情到了喪失理智的地步。”(《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23頁)
再如,文章作者指責原告“實用主義惡習已然成性,簡直到了無恥的地步”:
“而且還實用主義地將愛因斯坦的話改頭換麵地以來為自己臉上貼金,例如,在避而不提原話的情況下,將愛因斯坦的名言:‘沒有宗教的科學是拐腳的,沒有科學的宗教是盲目的。’(同上引,136頁),篡改為方舟子名言‘沒有人文的科學是跛腳的,沒有科學的人文是盲目的。’(《生物化學家·詩人·網民--網**科學/人文兩棲學人方舟子》,《科學時報》,2000年2月21日)硬要將一個哲學盲或辯證法盲,打扮成愛因斯坦式的辯證法大師。可見,其實用主義惡習已然成性,簡直到了無恥的地步。”(《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5期24頁)
不明真相的讀者看了上麵這段話,或許會以為原告悄悄地竄改愛因斯坦的名言占為己有,這種剽竊行為,的確有點無恥。但是如果去查一下原告的原文,發現原告已明明白白地說明了:“‘竄改’一下愛因斯坦的名言:沒有人文的科學是跛腳的,沒有科學的人文是盲目的。”請問被告和文章作者,原告哪一點是無恥的?明明看到原告的原文中在所謂“竄改”愛因斯坦名言時作了說明,卻仍然對原告進行誹謗。可見,文章作者的主觀惡意是非常明顯的。
綜上,文章作者在《探索與爭鳴》雜誌上發表的這三篇係列文章,打著學術探索和爭鳴的幌子,卻並沒有進行學術討論和學術爭鳴,而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對原告進行**裸的人身攻擊、肆意侮辱和惡意誹謗。
二、針對文章作者對原告名譽的侵權行為,被告存在嚴重過錯。
被告主辦的雜誌《探索與爭鳴》宣稱辦刊宗旨是:貫徹“百家爭鳴”方針為宗旨,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不同觀點、不同意見的爭鳴。但正如原告已在《“野鶴”是如何對我進行誹謗的》一文中所具體分析的,《斷想》這三篇係列文章不是在進行所謂的“學術爭鳴”,而是用**侮辱性的言辭侮辱、惡意中傷原告,用斷章取義乃至憑空捏造的手法造謠、誹謗原告,對其進行人身攻擊,進行階級鬥爭式的批判。發表文章進行學術探討或批評本無可非議,但是通讀《斷想》三篇文章後就會明顯發現,作者在主觀上抱有惡意,已然超出了正常的學術爭論的範圍。
審核義務是報刊雜誌社所負的積極作為義務,如果報刊雜誌社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嚴而使具有侮辱、誹謗內容的稿件發表,就是未盡到法定義務,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
但是,雜誌社卻把這樣三篇處心積慮地捏造事實,長篇累牘地匿名惡意中傷漫罵一個公民的文章,當成是“學術爭鳴”。並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質疑後,向原告解釋說:“我刊是一本注重對社會熱點問題開展理論評析的學術理論類期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鼓勵不同意見的爭鳴,是91麻豆福利视频网一貫遵循的辦刊方針。在我刊上發表的文章、特別是在‘學術爭鳴’欄目上發表的文章,都不代表編輯部的觀點……”顯然,雜誌社這種欲蓋彌彰的解釋是不能讓人接受的,同時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並且,《探索與爭鳴》雜誌社不是獨立法人,其主辦方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雜誌社連續發表匿名作者的侵權文章,其過錯行為導致的侵權後果理所當然地應由被告來承擔。因此,被告對雜誌社的侵權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三、原告的社會知名度,社會影響力
原告本名方是民,筆名方舟子,1995年獲美國密歇根州立(Michigan State)大學生物化博士學位,先後在羅切斯特(Rochester)大學生物係、索爾克(Salk)生物研究院做博士後研究。原告目前擔任《環球》、《科學世界》的專欄作者,並定期為《環球時報》、《南方周末》撰稿。
自1997年以來,原告共出版了八部著作:《進化新解說》、《法o功解剖》、《網路***》、《方舟在線》、《叩問生命》、《進化新篇章》、《潰瘍——直麵學術腐敗》和《長生的幻滅——衰老之謎》。
1994年,原告創辦了世界上**份中文網絡文學刊物《***》,並主持***網站。1994年4月率先在互聯網批判法o功。2000年創辦中文網上**個學術打假網站“立此存照”,近幾年來,原告揭露、批判了幾十起科學界、教育界、新聞界等領域裏的學術腐敗現象,並積極從事揭露偽科學的活動。新華社在2002年1月15日、2月23日曾發過兩篇通稿報道,新華網在2003年7月2日做了專訪,美國《科學》在2001年8月10日曾專文介紹。其他報刊,包括《光明日報》、《青年報》、《解放軍報》、《環球時報》、《南方周末》、《文匯報》、《教育報》、《中華新聞報》、《中華讀書報》、《科技日報》、《科學時報》、《新民周刊》、《北京青年報》、《海峽都市報》等國內媒體以及《世界日報》、《僑報》、《星島日報》等國外媒體都做過報道或專訪。曾作為嘉賓出席中央電視台“實話實說”特別節目《揭秘》和新華社音像部“天下天天談”節目。
四、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影響。
(一)被告主辦的《探索與爭鳴》雜誌創刊於1978年,是一本學術刊物,主要針對的讀者是哲學社會科學理論工作者、各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及從事宣傳和政策研究的工作者、大專院校師生等。該雜誌的發行量每期將近一萬本,發行範圍遍及國內,同時該雜誌也向海外發行,其在學術界及社會上的影響力非常大。
(二)侵權文章《斷想》(一、二、三)在被告主辦的《探索與爭鳴》雜誌上三期連續發表,曆時長達三個月,全文長達兩萬多字。文章內容自始至終都在對原告的人格和名譽進行**裸的侮辱、誹謗。
侵權文章《斷想》(一、二、三)發表後,導致了社會上大量不明真相讀者對原告的批評和指責,致使原告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見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公證書》)。因此,原告不僅要在各種場合反複澄清是非,駁斥誹謗,而且還要對付侵權文章所引起的輿論攻擊。因此,原告在侵權文章發表後承受了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負擔。
(三)侵權文章《斷想》(一、二、三)的發表,對原告的身體、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惡劣影響。
五、庭審中被告的答辯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很多說辭是極不負責的,構成了對原告的人身攻擊。
(一)被告稱雜誌社刊發的《斷想》(一、二、三)“文章內容並未超越‘學術爭鳴’的範疇”、“始終圍繞的是對方舟子有關言論的學術批評,根本不存在惡意中傷、攻擊原告人格的文字”。
代理人認為,如果真的進行學術爭鳴、學術批評,其範圍涉及的應該僅僅是學術問題,並應該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說原告“有政治野心”,是“江湖騙子、偏執狂”,並進行一係列的侮辱誹謗,顯然已超出學術爭鳴、學術批評的範疇。
(二)被告稱《斷想》(一、二、三)主要針對“方舟子現象”,而不是針對原告本人,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代理人認為,被告的這種說法是強詞奪理。
《斷想》(一、二、三)中文中不計其數地直接點名“方舟子”,例如:“方舟子的所謂學術打假……”“也不論方舟子這種如喪考妣的‘反愛國主義’激情……”等等直接指向的都是原告本人,並且與原告的人格、名譽不能斷然分開。
(三)被告稱《斷想》(一、二、三)中批評的所有引文均有確切出處,也與原文完全一致,並且也模仿了方舟子慣用的筆法和文風。“……其中一些尖銳的字眼也是源自於原告批評他人的文章,或是出自其他作者批評原告的文章。”就此,原告及代理人對有關文章進行了認真查證,結果為:侵權文章或者根本沒有確切的出處,或者斷章取義、捏造事實、歪曲誹謗。
(四)被告說《斷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中的“尖銳”詞語、提法是引用原告或其他人對原告的評價,因此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斷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中存在的大量侮辱、誣蔑性質的詞語,被告避而不談侵權,卻企圖用“尖銳”一詞一筆帶過。而且,經91麻豆福利视频网了解,沒有任何他人對原告有過如此評價,原告本人也沒有用這些語言、詞語評價自己。被告的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
(五)政治問題與本案無關。
在訴訟中,被告一方強詞奪理,極力將純粹的民事侵權案件說成是政治問題。
被告稱:“方舟子等及其主辦的***網站則是在境外利用網絡工具,散布資產階級自由化言論,發泄對我國基本政治製度強烈不滿的典型……”
抨擊資產階級自由化言論、駁斥敵視我國現行社會製度的言論,顯然屬於政治批判,不屬於學術爭鳴、學術批評,這與被告所聲稱的文章是在進行學術批評的說法是相互矛盾的。
原告是不是“散布資產階級自由化言論,發泄對我國基本政治製度強烈不滿的典型”,和本案沒有關係;而且,被告也沒有資格和權力來判定原告是否為這樣的典型,被告的說法實際上是對原告進行新的誹謗。國內眾多比《探索與爭鳴》雜誌級別高得多的媒體,包括新華社、中央電視台、《光明日報》、《青年報》、《解放軍報》等中央媒體,都正麵報道、評價過原告及***網站打擊學術腐敗、反對偽科學的事跡,難道他們竟然是在“散布資產階級自由化言論,發泄對我國基本政治製度強烈不滿”?
所以,原告的政治傾向、表現,被告沒有資格和權力做出結論,更不應該在本案中論及。代理人認為,被告的說法是理屈辭窮、牽強附會的。
此外,被告摘錄原告“**”時期的部分詩化語言,並不能表明原告“直言不諱地表達了對我國社會主義製度和**黨的領導的強烈不滿”。十幾年前,原告畢竟還是個青年學生。以原告十幾年前的文章來證明其現在從事學術打假的“真實內心世界”,被告的行為是不光明的。需要提請合議庭注意的是,原告主辦的“***”網站根本不談及政治問題。
代理人希望,本案的審理及判決應圍繞訴訟請求進行,法院能公正執法,依法辦案,依照法律,而不是從政治角度去考慮民事糾紛。
六、被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主辦的雜誌已盡到監督、審核職責,更不能證明所刊登的三篇文章《斷想》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1、關於證據1《來稿登記》。代理人認為,根據該證據不能證明侵權文章有合法的來源,係作者主動投稿,理由是,證據2《稿件審理單》的第5頁*後一段,有“野鶴”於03.2.11寫的一段話。從該段文字可以看出:**,證據1《來稿登記》標明的來稿日期2月12日是錯誤的,顯然,在2月11日之前,《探索與證明》雜誌副主編秦維憲已經閱讀了“野鶴”的文章,並提出了修改意見,然後才有“野鶴”“遵命刪去七百餘字”;**,不能反映出是作者主動投稿,並且由於上述情況存在,不排除雜誌社主動約稿的情況;第三,作者主動投稿或雜誌社主動約稿,對於侵權的構成沒有任何影響。
2、關於證據2《稿件審理單》。請合議庭注意雜誌社的編輯、副主編和主編等人的審稿意見:
對《斷想》(一)審稿意見說:“該文十分理性地分析了方舟子現象,擬發……”對《斷想》(二)的審稿意見說:“文章依據充分,辯駁有力,擬用”、“該文作為係列文章,此篇力度更大些,擬發……” 對《斷想》(二)的審稿意見說:“文章的批評力度是不言而喻的,作者引經據典。行雲流水般的作風也讓人讀後甚感快慰。”
統觀雜誌社的編輯、副主編和主編等人的審稿意見,對文章《斷想》(一、二、三)都是旗幟鮮明的給予了肯定。因此,代理人認為,被告的證據隻能證明雜誌社進行了形式上的審稿,但並不能證明雜誌社已盡到實質的審慎的審核義務。恰恰相反,被告的證據反而充分說明其對野鶴的侵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關於證據3《公證書》。被告提供的證據3下載了原告33篇文章和江曉原教授的一篇文章。
被告要證明的內容是:被告刊登文章引文正確,內容真實,並非作者杜撰。按照被告的邏輯,三篇《斷想》文章中歪曲、汙辱和誹謗原告的言辭全都出自於原告自己的文章。91麻豆福利视频网認為,被告的陳述歪曲事實,完全是虛假的。
請問被告,原告在哪一篇文章中說自己是“假洋鬼子、造反派”、“江湖騙子、偏執狂”?又在哪一篇文章中講自己“趁火打劫、喪失理性、逮誰咬誰、胡攪蠻纏、死不認帳、是一副糾纏扭曲的無賴相”?
4、關於證據4《作者來信》。被告在其提交的證據4中說道:“他(原告)發表大量誣陷別人的文章,算不算侵害他人的名譽?”“我對方舟子所用的‘言辭’,不過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罷了,這隻是‘方舟子語匯’”。對此,代理人認為:
①原告沒有用類似《斷想》(一、二、三)的“筆法和文風”、“尖銳的字眼”侮辱、誹謗過他人,至少到目前為止,原告從未因侵害他人名譽權被起訴。
②假如原告的言行真的對別人構成侵權,被侵權的人(注意,不是被告,不是野鶴)可以依法起訴原告,但這是另外一個案子審理的內容,不是本案的審理範圍,與本案無關。
③既使原告真的對他人構成侵權,也應由他人來追究其法律責任,被告並不能由此就可以侮辱、誹謗原告,更不等於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就當然地不承擔侵權責任。通俗說:“橋歸橋,路歸路”,在法製社會裏,“打抱不平”也應限製在法律範圍內。“你打了別人,我就可以打你,並不承擔責任”的邏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另外,野鶴講,“學術警察”一詞是江曉原教授在《需要這樣的學術警察》中的“原創”,非我杜撰。91麻豆福利视频网認為,可以說非野鶴杜撰,但肯定是被野鶴歪曲的,理由:
江曉原:為《潰瘍——直麵學術腐敗》作的序:“需要這樣的學術警察”。原文:
“其實91麻豆福利视频网大家都知道,在學術腐敗愈演愈烈的今天,91麻豆福利视频网是迫切需要‘學術警察’的,而‘學術警察’偏偏又極為缺乏。那麽,方舟子在大洋彼岸為此間充任‘學術警察’,就客觀效果來說,簡直是在義務勞動,就是在學雷鋒,有什麽不好呢?”顯然,江教授對方舟子及其打假行為是肯定的,讚賞的。
而野鶴是怎樣運用“學術警察”一詞呢?“而方舟子卻以‘學術警察’自居,不是積極地加以引導,而是憑著他現有的那點有限的科學知識,打著科普的旗號,不分青紅皂白地加以否定。”很明顯,野鶴對方舟子的態度是侮辱、誹謗、歪曲和否定。
由此,代理人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主辦的雜誌已盡到監督、審核職責,也不能證明“文章中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對方舟子現象的分析和批評是正確的”,更不能證明所刊登的文章《斷想》(一、二、三)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七、法律關於名譽侵權的有關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八問答的解釋:“文章……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學術爭鳴文章,即使文章作者的立論正確、有說服力,那麽,依據法律,也不允許其使用侮辱性言詞對他人人格和尊嚴任意貶損。
國務院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十六條明確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很顯然,《探索與爭鳴》雜誌社具有法定的稿件審核、不得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義務。
八、被告應該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探索與爭鳴》上發表的《斷想》三篇係列文章連續對原告進行了侮辱、誹謗和惡毒攻擊,給原告在精神上帶來極大的壓抑和痛苦。同時,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了社會上大量讀者批評和指責原告,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負擔。毋庸置疑,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經給原告帶來了嚴重後果,包括社會評價的降低、較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基於此,被告應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侵害,恢複原告名譽,消除影響,向原告賠禮道歉,同時還應該向原告賠償損失。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為澄清事實而進行調查取證所付出的各項費用。
侵權文章發表之後,國內各地乃至國外的一些不明真相的讀者,紛紛在網上發表各種褒貶不一的議論,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極惡劣影響,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除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不得不采取措施,在上海、北京等地調查取證,在網上發表駁斥文章,向社會各界澄清事實。這些本不應該發生的費用均是由被告侵權行為引起的,被告理所應當賠償原告的這些經濟損失。
(二)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精神損害賠償是無形的,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91麻豆福利视频网主張的精神賠償數額10萬元是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和影響以及其它相同案例法院判決的數額來確定的。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被告下屬的《探索與爭鳴》雜誌社作為一個編輯出版單位,對其將要刊載的文章有法定的審核義務,應當能夠審查出侵權文章中存在的問題,應該預見到侵權文章的發表會發生侵害他人名譽的嚴重後果。但是該雜誌社非但沒有能嚴格把關,反而連續發表匿名作者所寫的侮辱、誹謗、惡意攻擊他人的文章。該雜誌社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提供了期刊載體,使文章作者“野鶴”惡意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得以實現。並且,侵權文章的發表,使得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負擔,給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被告作為該雜誌的主辦單位,對雜誌社給原告名譽權造成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
王京武 馬紅民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 眾說風雲 (已有0條評論)

- 細胞培養玄學-MRC-5細胞 2025-01-07
- Ocean NanoTech定製的詳細步驟 2021-10-31
- LaysanBio代理商相關文獻資料2020 2021-10-31
- click chemistry tools數據結果比... 2021-10-31
- Abbiotec代理的產品得到重複驗證2020 2021-10-31
- zyagen Laboratories代理的產品得到... 2021-06-20
- Toxin Technologies代理商相關文獻資... 2021-03-14
- 熱烈祝賀91麻豆福利视频网生物正式代理biocolor公司試劑產品... 2021-03-14
- 熱烈祝賀91麻豆福利视频网生物正式代理cytognos公司試劑產品... 2021-03-14
- Gelest代理的產品得到重複驗證2020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