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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消費者有權轉存、退還過期電信卡餘額

日期:2025-05-0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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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退還電信卡餘額是否為良策? 據悉,《廣東省電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正由廣東省人大進行審議。針對近年來電信市場出現的新問題,《條例(草案)》作出了許多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關於電信卡過期後卡內餘額處理的條款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電信卡過期餘額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中消協曾於去年7月就此進行了公開點評。至今,退還卡內餘額的阻力依然很大,對此,中消協再次強調以下觀點: 一、電信卡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著購卡人與電信企業之間訂立的一種電信服務合同...

退還電信卡餘額是否為良策?

據悉,《廣東省電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正由廣東省人大進行審議。針對近年來電信市場出現的新問題,《條例(草案)》作出了許多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關於電信卡過期後卡內餘額處理的條款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電信卡過期餘額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中消協曾於去年7月就此進行了公開點評。至今,退還卡內餘額的阻力依然很大,對此,中消協再次強調以下觀點:

一、電信卡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著購卡人與電信企業之間訂立的一種電信服務合同。其形式是證券,實質就是合同。因此,有關電信卡糾紛應適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提供服務的規定。

二、電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預付費合同。電信卡上標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點是消費者先付費,後打電話;經營者先收費,後提供服務。在有效期內,通話可多次進行,每次通話單獨結算,並從卡內總金額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就持卡消費者而言,對於已享受的服務可從預付款中扣除相應費用;對於未享受的服務則無付費義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卡中如有剩餘金額,則要承擔返還義務。經營者隨意侵吞卡內餘額構成不當得利。

三、電信卡上載明的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作為格式條款的擬定者,電信企業必須遵循以下法律規定:一是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二是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限製其責任的條款,並按對方要求履行說明義務;三是雙方對某條款的理解產生歧義時,應按有利於消費者的精神進行解釋;四是不得以格式條款免除其義務、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否則,條款無效。目前,市場上的電信卡雖有不同麵值、不同種類可供挑選,但在過期後卡內餘額處理問題上,消費者卻沒有選擇餘地和協商可能。在這種行業“慣例”麵前,消費者已被剝奪了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權利,不能由此推定其購卡就是對該條款的同意。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和消費者主動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推定他人“放棄號碼和所封存的餘額”,是逃避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

四、電信卡打折的經營風險不得轉嫁給消費者。電信卡打折銷售是電信市場自身運行不規範、電信運營商相互競爭的結果,其風險理應由經營者自己承擔,而不能向消費者轉嫁,更不能以此為由拒退餘額。在實踐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標注打折印記等方式,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電信卡餘額不退”並非國際慣例。據我會向部分國外消費者保護組織調查了解,在電信卡問題上,有些國家根本不設置有效期,有些國家允許通過其他方式消費卡內餘額,對此並未形成所謂“國際慣例”。以一些國家的做法推定為“國際慣例”,並以此為由不履行法定義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

中消協認為:電信卡到期後服務的終止與卡內餘額的歸屬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卡內餘額包含著電信運營商還未提供服務的對價,如果消費者要求退還,並願意支付一定的手續費,電信運營商應扣除相應成本後歸還給消費者,或采取經消費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費者願意轉存,電信運營商應予同意,並不附帶顯失公平的限製條件。中消協衷心希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電信卡餘額歸屬問題能夠早日解決,給廣大消費者一個滿意的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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